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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》2021年9月1日起施行
作者: 西安尚略機構 發布于: 2021/6/26 浏覽: 9854【次】
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》


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轉移土地、房屋權屬,承受的單外鐘位和個人為(wèi)契稅的納稅人,應當依照本法地作規定繳納契稅。

第二條 本法所稱轉移土地、房屋權屬,是指下列行為行器(wèi):

(一)土地使用權出讓;

(二)土地使用權轉讓,包括出售、贈與、互換;

(三)房屋買賣、贈與、互換。

前款第二項土地使用權轉讓,不(bù)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的轉移門子。

以作價投資(zī)(入股)、償還債務、劃轉、獎勵等方式轉移土地、河費房屋權屬的,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征收契稅。

第三條 契稅稅率為(wèi)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。很暗

契稅的具體适用稅率,由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人民政府見山在前款規定的稅率幅度内提出,報同級人民代表大(dà)會(hu下現ì)常務委員會(huì)決定,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(dà)會(huì)通些常務委員會(huì)和國務院備案。

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可以依照前款規定的程序對不(bù)同主體西她、不(bù)同地區、不(bù)同類型的住房的權屬轉移确定差别稅率。

第四條 契稅的計稅依據:

(一)土地使用權出讓、出售,房屋買賣,為(w舞下èi)土地、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确定的成交價格,包行計括應交付的貨币以及實物、其他(tā)經濟利益對應的價款;

(二)土地使用權互換、房屋互換,為(wè暗近i)所互換的土地使用權、房屋價格的差額;

(三)土地使用權贈與、房屋贈與以及其他(tā)年少沒有價格的轉移土地、房屋權屬行為(wèi),為(wèi)稅務機關參照銀厭土地使用權出售、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依法核花理定的價格。

納稅人申報的成交價格、互換價格差額明顯偏低(dī)且無正當理由的,現體由稅務機關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》的這鐵規定核定。

第五條 契稅的應納稅額按照計稅依據乘以具體适用稅率計算。

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免征契稅:

(一)國家(jiā)機關、事業單位、社會(huì)團體、軍事單位承受土河國地、房屋權屬用于辦公、教學、醫療、科(kē對美)研、軍事設施;

(二)非營利性的學校(xiào)、醫療機構、社會(huì)福白商利機構承受土地、房屋權屬用于辦公、教學、醫療、科(kē)研、裡雨養老、救助;

(三)承受荒山、荒地、荒灘土地使用權用于農、林(lín)、牧、漁業生産;分紙

(四)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之間變更土地、房屋權屬;

(五)法定繼承人通(tōng)過繼承承受土跳自地、房屋權屬;

(六)依照法律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、領事館和年子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承受土地、房屋權屬。

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(huì)發展的需要,國務院對居民住房需求保障、企業改制重組影山、災後重建等情形可以規定免征或者減征契稅,報全國人民代表大(dà唱小)會(huì)常務委員會(huì)備案。

第七條 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可以決定對下列情形免征或者減征契稅很看:

(一)因土地、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收、征用,重開笑新承受土地、房屋權屬;

(二)因不(bù)可抗力滅失住房,重新承受住房權屬。

前款規定的免征或者減征契稅的具體辦法,由省、自治區厭靜、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,報同級人民代表大(dà)會計舞(huì)常務委員會(huì)決定,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(d子紅à)會(huì)常務委員會(huì)和國務院備案。

第八條 納稅人改變有關土地、房屋的用途,或者有其他(tā)不(bù)再屬于本法第錢術六條規定的免征、減征契稅情形的,應當繳納已經免征、制答減征的稅款。

第九條 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(shí)間,為(wè時票i)納稅人簽訂土地、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日,或者納稅吧都人取得(de)其他(tā)具有土地、房屋權屬遠謝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日。

第十條 納稅人應當在依法辦理土地、房屋權屬登記手續前申報繳納契稅雨多。

第十一條 納稅人辦理納稅事宜後,稅務機關應當開(kāi)具契少紅稅完稅憑證。納稅人辦理土地、房屋權屬登記,不(bù低錯)動産登記機構應當查驗契稅完稅、減免稅憑證或者有關信息。未按照下腦規定繳納契稅的,不(bù)動産登記機構不(bù)予辦理土地、房屋權屬登記山草。

第十二條 在依法辦理土地、房屋權屬登記前,權屬轉移合同、權屬轉移合同性質生站憑證不(bù)生效、無效、被撤銷或者被解除的,納稅人可以向知習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已繳納的稅款,稅務機關應當依法辦理。

第十三條 稅務機關應當與相關部門建立契稅涉稅信息共享和工(gōng)作配合事綠機制。自然資(zī)源、住房城鄉(xiāng)體金建設、民政、公安等相關部門應當及時(shí)向稅務機關提供與轉移土微見地、房屋權屬有關的信息,協助稅務機關加強姐西契稅征收管理。

稅務機關及其工(gōng)作人員對稅收征收管理過程中知悉的納稅人的些文個人信息,應當依法予以保密,不(bù)得(de)洩露或者非法向他(tā)下關人提供。

第十四條 契稅由土地、房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依照本法和《拍新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》的規定征收管理。

第十五條 納稅人、稅務機關及其工(gōng)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的,依照《中華技身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。

第十六條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。1997年7月7日國務院能很發布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》同時(shí)廢止好湖。

 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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